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奖学金
等政府类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学生资助字[2016]27号
各学院: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要求,现将我校2016年本科生各项政府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申请各项奖助学金均需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申请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为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承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及学校组织的义工服务活动,获奖年度参加义工服务不少于10小时;
6.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只能获得其中一项;
7.获得以上任一种奖学金者,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8000元/学年
3.奖励名额:全校共61人
4.成绩要求: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评奖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学习成绩位于专业排名前3%,综合测评成绩位于专业排名前10%;
(2)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各类科技创新、素质能力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优先。
(二)省政府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奖励标准:6000元/学年
3.奖励名额:全校共20人
4.成绩要求(同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5000元/学年
3.奖励名额:全校共1051人
4.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排名前30%;对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可以位于前50%。
(四)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5000元/学年
3.奖励名额:全校共201人
4.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奖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专业排名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对于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可以位于前50%。
(五)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入学前户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或西藏自治区或青海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为非汉族的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奖励标准:平均5000元/学年,具体分为三个等级,一等6000元,二等5000元,三等4000元
3.奖励名额:全校共10人
4.学习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2015级新生)
2.资助标准:平均3000元/学年,具体分为三个档次,一档2000元,二档3000元,三档4000元
3.资助名额:全校共4885人
4.学习成绩要求: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补助范围,并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国家助学金标准。
6.2016级免费师范生不参加国家助学金评审。
按照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各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人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额指标分配给各学院(详见附件1)。
二、评审程序
1.各学院在院内公布国家奖助学金的指标分配情况及评选要求,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有关表格。
(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格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6)的表格填写应在“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中进行,并从系统中导出后打印盖章,系统使用方法请参照《关于使用“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奖助学金的说明》(附件2)。《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7)直接填写纸质版即可。
说明:根据省资助中心要求,《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通过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导出后打印,系统导出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右上角将自动生成序号,请将本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得学生全部录入后统一打印,否则由于系统本身原因将产生号码重复。
(2)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同学需提交2015-2016学年成绩单一份,由学院教科办出具并盖章,成绩单上要求有学习成绩排名,排名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的总人数,格式:名次/总人数。
(3)上一学年获得奖助学金的同学,本次申请时请同时提交《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服务活动记录表》(一式一份)。
2.由班级学生奖助评审评议小组进行初评,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按照1:2的比例,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按照1:1的比例确定候选人选。
3.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组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考评,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通过投票或表决的方式等额确定学院建议名单,并通过学院网站、宣传栏等进行不少于2天的公示,公示方式、地点应告知每位同学。
4.请各学院于10月17日(周一)16:00前
(1)将《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交中心校区博文楼学生事务大厅4号资助窗口(以下简称“4号窗口”)。
(2)将《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sc_zzb@163.com;
(3)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填报完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信息。
5.请各学院于10月28日(周五)16:00前
(1)将《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以上表格一式二份)交4号窗口。
(2)将《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及《2015-2016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xsc_zzb@163.com;
(3)登陆“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填报完以上奖学金项目获奖学生初审信息;
(4)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信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录入。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有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查,提出学校当年获得国家省奖助学金获奖学生的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定,学校专门召开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获奖助学生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发放办法
1.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一次性全额发放;国家助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即本学期按一档1000元、二档1500元、三档2000元发放,剩余部分2017年上半年发放。
2.请各学院统一填写《青岛大学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表》、《青岛大学2015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发放表》、《青岛大学2016年国家助学金发放表(农行/建行)》和《青岛大学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农行/建行)》,由学生本人签字后,于11月11日(周五)16:00前交4号窗口;同时填写《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农行/建行)》,发送至邮箱qdshoufeike@126.com。
因2015级起新生改为使用建行卡,我校财务将分别对接农行和建行发放以上项目,请各学院在填写各项表格时,分银行做表,并在表头注明银行,不要混在一张表格中,以免影响发放。
3.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由资助中心统一办理。请各学院通知获得以上三项获奖学生本人带学生证、农行卡于11月14-16日(周一至周三)到4号窗口签字确认。
4.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到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省财政将资金划拨至我校后,学校财务处即将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中。
5.各学院于发放工作结束后到4号窗口领取一份《发放表》及《发放汇总表》,学院留存。
四、工作要求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关系到学生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系到学校的和谐稳定,评审结束后省资助中心将组织检查组对各高校的组织落实情况及上报材料进行检查,对查出问题的学校进行通报,对报送的获奖学生经评审专家认定达不到相关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的,将直接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允许更换人选。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分管领导作为学院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组织学院评审工作组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第一次会议部署本学院的评审工作,分配评审名额,第二次会议开展具体评审工作。院分管领导要对评审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辅导员要组织召开主题班会,专门布置评选工作,确保资助政策传达到每位同学,不能只传达至主要学生干部,由班干部进行布置。
2.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选,充分发扬民主,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学院在布置评选工作时,必须向全体同学公布本学院及学校监督电话(85950837),并对学生讲明,初评名单公示后及发放过程中,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或学校反映。
3.各学院要加强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环节的监督管理,要确保奖助学金全额发放至获奖助学生手中,严禁将学生领取的奖助学金回收挪作它用。
4.各学院在填表前要认真阅读《上报材料详细要求》(附件12),特别注意对材料的审核,严防出现错报、漏报、迟报和出现文字错误、格式错误等问题。
5.请各学院保留好在学院内公布指标、评选条件的原始记录,班级、学院评审会议的原始材料(含结论、参会人签名),将学院公示情况拍成照片留存电子版。评审发放工作结束后,学校将组织人员通过电话回访、座谈、班级抽查等形式对各学院评审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学生举报及检查出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转专业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在原学院参评;“国家助学金”在现学院参评。
未尽事宜请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85950837。
附件:1.2016年各学院政府类奖助学金评审名额分配表
2.关于使用“山东省奖学金评审系统”报送奖助学金
的说明
3.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4.2015-2016学年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二份)
5.2015-2016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A4纸,一式二份)
6.2015-2016学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A4纸,一式二份)
7.2016-2017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A4纸,一式二份)
8.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西藏和青海海北籍少数
民族大学生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表及
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内含6个sheet表格)
9.青岛大学2016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
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
10.青岛大学2016年 发放表
11.2015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
12.上报材料详细要求
学生工作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14日